(2017)豫012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红超与马付山、薛建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超,马付山,薛建敏,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679号原告:周红超,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马付山,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薛建敏,男,成年,住中牟县。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13层。法定代表人:田悦。被告: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223省道附近。原告周红超与被告薛建敏、马付山、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红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建敏、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超对被告薛建敏、中牟县姚家镇人民政府、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