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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建军、王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王志敏,应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王志敏,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应盈盈,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郑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志敏、应盈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志敏、应盈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建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查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应盈盈所有的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志敏、应盈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军发现被执行人王志敏、应盈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