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永明、康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康永明,康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花甸村。被执行人康永明,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青黎明街道莲花委。被执行人康祥彬,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教师,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花甸村北安委。申请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永明、康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康祥彬的银行存款85000元,并自2017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康祥彬工资1500元,采取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