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7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37707G。法定代表人:胡军。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87号05级医学影像、培训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铜陵市北京西路***号北斗星城**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徐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