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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亚金与魏荣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金,魏荣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403号之一原告:李亚金,男,辽河油田曙光工程技术处退休干部。被告:魏荣喜,男,无业。原告李亚金与被告魏荣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亚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17元,由原告李亚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