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庄祥存与肖夫成、圣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祥存,肖夫成,圣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84号原告:庄祥存,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肖夫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圣娜娜,女,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上述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祥存与被告肖夫成、圣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祥存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祥存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庄祥存负担。审 判 员 汲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