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成彬贪污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彬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彬,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兰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成彬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成彬贪污赃款5561101.1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成彬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成彬及其辩护人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成彬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刑初第2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栋审 判 员 李雪晶审 判 员 孙浩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晟书 记 员 李宇杭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