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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龚义贤、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义贤,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龚义贤,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宁林,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农民,住博白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龚义贤与宁林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己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70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维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