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玉福与剑阁县剑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48号杨玉福、剑阁县剑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福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玉福依据(2017)川082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