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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德亚与石娜、施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亚,石娜,施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02号原告李德亚,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石娜,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施余海,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亚与被告石娜、施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治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