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传锐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浙0782刑监4号刘传锐:你因交通肇事一案,对本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172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出示和送达傅仁茂所驾驶电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即出具认定书认定傅仁茂的无号牌车辆是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刘传锐的责任认定,添加了引号;证人没有到庭,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审认为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却未写明违反的具体条款;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你有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出示和送达傅仁茂所驾驶电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即出具认定书认定傅仁茂的无号牌车辆是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诉理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本起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未决定对傅仁茂驾驶的电动车进行检验、鉴定,并无不当。你申诉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确需对傅仁茂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检验、鉴定,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你的认定部分,添加了引号的申诉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相关引号部分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你在本起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具体条款的内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相关文书规范。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证人没有到庭,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申诉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或应当到庭作证,案涉证人证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公文书证,已经当庭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原审未写明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体条款的申诉理由。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并未指控,原审也未认定你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超载、超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原审在本院认为部分所述“被告人刘传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属于法律文书中的归纳性语言,至于你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具体违反哪些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列明,判决时无须赘述。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你有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之事实,除你的供述外,尚有被害人傅有水的陈述、证人傅琴仙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调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记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家属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且在庭审中你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并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判决后也未上诉,故本案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