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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慧军与河北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军,河北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54号原告:马慧军。被告:河北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南大街913号明珠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李兆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渊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审 判 长  韩秋萍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栾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