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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高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206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某单位职工,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某单位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某单位职工,住调兵山市。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高某某财产刑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高某某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朱立宏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