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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同心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同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06号罪犯刘同心,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同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宣判后,2014年9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同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同心于2013年6月19日,在新乡市新四街北段“御足轩”足疗店内,头戴黑色塑料袋持枪威胁被害人刘,并将店内的营业款现金554元抢走后逃离现场。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罪犯刘同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同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收据联复印件、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同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同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