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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李大伟、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李大伟,张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被告:李大伟,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张莉,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李大伟、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施云辉审判员  郑玉爱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