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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辉与房玉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房玉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98号原告:赵辉,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房玉银,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赵辉与被告房玉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