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辉与房玉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房玉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98号原告:赵辉,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房玉银,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赵辉与被告房玉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