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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宁波东升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宁波东升服饰有限公司,戴铭东,张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徐振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东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园区瀛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戴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铭东,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东升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凤月,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波东升服饰有限公司、戴铭东、张凤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波东升服饰有限公司、戴铭东、张凤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1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