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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73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彩婷,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军荣,系山东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浩。本院在审理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栾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