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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建财与王小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财,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财,女,生于1952年12月25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玲,男,生于1991年7月2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马建财与王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字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建财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540.17元,诉讼费150,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小玲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王小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字4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