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基、耿保兴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基,耿保兴,高勇,权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162号上诉人:张基,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人,住吉利区。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耿保兴,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人,住吉利区。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高勇,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人,住吉利区。被上诉人:权毅,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人,现在上海打工。上诉人张基与被上诉人耿保兴、高勇、权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年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基的委托代理人杨传朝,被上诉人耿保兴的委托代理人杨保宏,被上诉人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权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第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董 鹏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