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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虞建娣与陈孝洪、陈祥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娣,陈孝洪,陈祥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54号原告虞建娣,女,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被告陈孝洪,男,194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祥云,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虞建娣诉被告陈孝洪、陈祥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虞建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虞建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建娣撤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由原告虞建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