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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陶小妹、梁仙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妹,梁仙贵,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陶小妹,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梁仙贵,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廖桥连,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陶凤珍,女,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陶李铭,男,200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陶小妹、梁仙贵与被执行人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追偿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小妹、梁仙贵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给付案款139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未按照(2015)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陶凤珍的银行存款共计15285元,其中案款及利息15175元,本案执行费110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陶小妹、梁仙贵同意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廖桥连、陶凤珍、陶李铭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