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占国与马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占国,马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1113号原告:于占国,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塔温敖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金梅,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于占国诉被告马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占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燕、被告马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46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马金梅与其亡夫孙柏仁于2016年3月17日到原告处借用现金46000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一次付清,被告马金梅与其亡夫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9月份被告孙柏仁因病去世。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被告马金梅辩称,欠款属实,4万元是本金,6千元是利息。本案原告于占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以此证明借款事实。被告马金梅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陈述借据中所书写的4.6万元中4万元为本金,6千元为利息。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金梅、孙柏仁于2016年3月17日从原告于占国处借款本金4万元,约定借期利息为6千元,本息合计4.6万元。被告马金梅、孙柏仁出具了46000元的借据,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一次性还清,后孙柏仁去世。借款到期后马金梅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马金梅向原告于占国借款本金4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和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马金梅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双方约定了利息6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双方关于6千元利息的约定符合法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马金梅应当偿还原告于占国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万元。现原告于占国要求被告马金梅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4.6万元为本金按月利2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原、被告双方只约定了借期利息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双方约定了年利率15%,因此被告应当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所要求的以本金4.6万元计息的主张,因其本金只是4万元,6千元为2016年借款当年的利息,所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的规定,应当以4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同时原告于占国所要求的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的请求超过了双方关于年利率15%的约定,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金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占国借款本息共计46000元,并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马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志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