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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国生、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生,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方国生,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特色工业园区二区,组织机构代码:731535797。法定代表人陈如高。本院在执行方国生与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127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本院作出的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国生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浦江利达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厂房已被义乌法院查封且已第三拍流拍。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