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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殷圣宽,高希凤,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原为远安县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远安楚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异4号异议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白云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75342812-4。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坪场支行,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茅坪场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06843266-X。法定代表人汪开雄,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殷圣宽,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高希凤,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原为远安县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白云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75342812-4。法定代表人殷圣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05811746-3。法定代表人徐培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6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2016)鄂0525执异第5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对该裁定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鄂05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鄂052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本院现已重新审查终结。异议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在正常生产,扣留、提取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因煤矿关闭所享有的补偿款2919000元,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要求撤销本院对远安县财政局、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扣留、提取异议人享有的全部煤矿关闭补偿金”协助执行通知。本院查明,一、被执行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目前处于停产状况。二、本院作出的扣留、提取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因煤矿关闭所享有的补偿资金的裁定,是依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且并未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将来关闭煤矿可能获得的关闭补偿款进行扣留、提取并向远安县财政局和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喇叭沟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发明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