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广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340-1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69105863-0。法定代表人:程德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广林,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寿执法[市容]罚决(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张广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广林交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负担执行申请费50元,但张广林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广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广林存款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梁 钊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