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水兵与许宗坦、许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兵,许宗坦,许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765号原告:许水兵,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许宗坦,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许小蓉,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许水兵与被告许宗坦、许小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水兵到庭参加诉讼,许宗坦、许小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水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许宗坦、许小蓉共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3年1月30日,许宗坦以买二手车需要现金应急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6月18日,许宗坦又以修车需要现金应急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1月20日,许宗坦以开午托培训班需要现金应急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有被告签署的三张借条为证。许宗坦、许小蓉系夫妻关系,三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后二被告未予返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延迟支付欠款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宗坦、许小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宗坦、许小蓉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30日,许宗坦以购买车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许水兵借款20000元。2013年6月18日,许宗坦又以修车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1月20日,许宗坦以开午托培训班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水兵提供的三份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宗坦分三次向原告许水兵借款计6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许宗坦出具给原告收执三份借条为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鉴于许宗坦与被告许小蓉系夫妻关系,且许宗坦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发生在许宗坦与许小蓉系夫妻存续期间,故许宗坦向原告所借的款项计60000元依法应认定为许宗坦、许小蓉夫妻的共同债务。借款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未能偿还,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许宗坦、许小蓉共同向其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许宗坦借款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为3%计算利息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许宗坦、许小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宗坦、许小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许水兵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许宗坦、许小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许宗坦、许小蓉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思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