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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云生诉邹长红、张根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生,邹长红,张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216号原告:赵云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香莲(赵云生之妻),1963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邹长红,男,约45岁。被告:张根萍,女,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生与被告邹长红、张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生起诉状列写被告邹长红信息不足,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不能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云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