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343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兴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勇,周兴志,尹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民初343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用华,男,汉族,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维,男,土家族。(特别授权)被告:黎勇,男,土家族。被告:周兴志,女,汉族。被告:尹翔,男,汉族。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黎勇、周兴志、尹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用华、被告尹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勇、周兴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黎勇、周兴志归还贷款本金59.6万元及利息(逾期部分按合同加收50%的罚息);2.判令保证合同有效,被告尹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黎勇于2013年3月24日向农商行贷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11.25‰,2016年2月23日到期,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50%计算。被告尹翔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几被告仍欠贷款本金59.6万元及利息。被告尹翔辩称,贷款是事实,担保也是事实。被告黎勇、周兴志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农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身份证明予以采信。证明原告农商行的主体资格,系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是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2.被告黎勇、周兴志、尹翔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予以采信。证明三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指定存款帐户2013年3月24日的业务存款凭证复印件,拟证明,2013年3月24日,被告黎勇与原告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原告给被告黎勇借款60万元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1.25‰,不定期结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23日。并约定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逾期利息按原借款月利率11.25‰加收50%的罚息计算。当天,农商行将60万元现金存入黎勇指定存款帐户。借款后,59.6万元本金和利息、及逾期利息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4.保证合同复印件,拟证明2013年3月24日,被告尹翔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黎勇、周志兴与原告农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6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与被告黎勇、周兴志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被告黎勇、周兴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尹翔与原告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约定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被告黎勇、周兴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农商行要求被告黎勇、周兴志偿还借款596000元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翔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勇、周兴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翔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尹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0元,由被告黎勇、周兴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审 判 员 黄锋人民陪审员 江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