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晓娟、许昌顺泽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娟,许昌顺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娟,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顺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劳动路19号扬子大厦第1幢13层南起东侧5号。法定代表人:关政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华奎,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晓娟因与被上诉人许昌顺泽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张晓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晓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取25元,由上诉人张晓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