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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珠梅诉顾民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珠梅,顾民超,林祥清,上海化爵旅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珠梅,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民超,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原审被告:林祥清,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原审被告:上海化爵旅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8号46幢。上诉人江珠梅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珠梅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霞浦县XX街道北XX号,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顾民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江珠梅及原审被告上海化爵旅馆有限公司等返还钱款,因原审被告上海化爵旅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