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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志飞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92号罪犯陈志飞,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1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魏刚、张敏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杨力伟、佘潘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志飞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志飞上次减刑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共2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志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志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犯受贿罪,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晶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