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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第66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霆、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霆,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央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第66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霆,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8-3〉室。组织机构代码:31691897-7法定代表人:范央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央尔,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706号黄霆与宁波亚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亚轩公司)、范央尔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宁波亚轩公司、范央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后,两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被执行人宁波亚轩公司、范央尔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霆投资理财款1454027.91元,并偿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54027.9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652元、执行申请费16990.28元。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范央尔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黄霆受偿1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央尔、宁波亚轩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