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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邹隆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隆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86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隆旺,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县。上诉人邹隆旺因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上诉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隆旺上诉请求:撤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确认本案由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在九江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该地域已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划归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的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属其管辖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院审理查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邹隆旺的起诉状,其诉请:1、解除原告邹隆旺与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限期内为原告办理离职的相关交接手续;2、由被告立即偿清违法拖欠原告2016年10月、11月份工资款7170.44元;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703.14元/月×4=30812.56元;由被告补齐补缴交齐原告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内所欠缴的五险一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邹隆旺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由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地域已新划归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邹隆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具有管辖权的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因此,上诉人邹隆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