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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飞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飞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484号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6235806J。法定代表人:邱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330110。被申请人:东莞市飞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AQ23T。法定代表人:邹永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飞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飞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寮步西溪支行的银行存款211955.31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1955.3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飞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寮步西溪支行的银行存款211955.31元。案件申请费1580元,由申请人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