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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735号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XXXXX排。法定代表人:张定,经理。被告: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车站路西段北侧XXX。法定代表人:王喜悦。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北京宝特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