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宁桂芳与王其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桂芳,王其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特25号申请人宁桂芳,女,1954年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其昌,男,1955年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代理人王禄鹏(系被申请人王其昌之子),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宁桂芳与被申请人王其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晓博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申请人宁桂芳、被申请人王其昌的代理人王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宁桂芳申请称,201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王其昌突发脑梗死,被送至山东省立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脑闭锁综合征,经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留有严重后遗症。至今被申请人王其昌四肢不能动,不能自主吃饭排泄,无自主意识,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发自己的意志。为保护王其昌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其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宁桂芳作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王其昌的代理人王禄鹏称,同意宣告王其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其昌于2015年1月26日因突发脑梗死入住山东省立医院,之后一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说话,不能动,靠胃管进食,气管切开,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申请人宁桂芳系被申请人王其昌的妻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宁桂芳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其昌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7年5月15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2017】精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其昌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其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申请人宁桂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其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申请人宁桂芳要���指定其为王其昌的监护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应由有监护资格的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协议确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指定监护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其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申请人宁桂芳要求指定其为王其昌的监护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理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