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011号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职务热力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张维富,身份证号不详,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维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战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