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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维清诉王俞媛、王钰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清,王俞媛,王钰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279号原告:王维清,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宇(一般代理),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俞媛,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侯丽芳,女,汉族,系被告王俞媛母亲。被告王钰莹,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静,女,汉族,系被告王钰莹母亲。原告王维清诉被告王俞媛、王钰莹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维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王维清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