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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凤与达冈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周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周丽辉,达冈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初4733号原告:韩凤,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周丽辉,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达冈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韩凤与周丽辉、达冈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凤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丽辉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4万元;2、被告达冈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周丽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陆续支付给被告周丽辉,之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16日到2016年4月15日,被告周丽辉除归还借款本息,如违约的还应当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被告达冈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还约定: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年4月16日,第一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诸本院。被告周丽辉曾来本院,认可原告所述的借款过程。被告达冈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原告转账8万元至周丽辉账户,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周丽辉(借款人)、被告达冈公司(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等;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4月16日,被告周丽辉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收款人:周丽辉,日期:2015年4月16日。”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等。上述证据材料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的诉请。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周丽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周丽辉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丽辉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达冈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及利息等,故被告达冈公司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周丽辉归还本金的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的诉请,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可予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丽辉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凤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达冈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周丽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