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94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与曹广文、泰兴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曹广文,泰兴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994号原告: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住所地泰兴市根思路**号。经营者:凌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文,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泰兴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东润路88号-1。法定代表人郭月萍,董事长。原告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与被告曹广文、泰兴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装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广文、业之峰装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9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定制衣柜,截止2015年2月16日双方结账,被告曹广文以具名以及第二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累计结欠原告衣柜款29300元,原告催要无着,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被告曹广文、业之峰装饰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所举证据与原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及其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6日,被告曹广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截止2015年2月16日,累计下欠材料(注定制衣柜)款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元正(29300.00)。下欠人:曹广文业之峰装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该款项,原告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曹广文交付了定作的衣柜,被告曹广文在收货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曹广文一直拖欠该款项,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曹广文支付货款29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业之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曹广文出具的欠条上虽书写有“业之峰装饰”字样,但未加盖该公司印章,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曹广文定作衣柜时自称是业之峰公司的老板,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被告曹广文系业之峰公司股东而非法定代表人,定作衣柜时被告曹广文未提供被告业之峰装饰公司的授权手续,也不能证明事后得到业之峰装饰公司的追认,依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曹广文定作衣柜系代表业之峰装饰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业之峰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广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价款29300元。二、驳回原告泰兴市欧美雅衣柜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被告曹广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曹广文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美凤代理审判员 唐 胜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力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