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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恢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亚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信会贸易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亚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口信会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恢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亚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刘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柳龙、朱建军,系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口信会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魏利群,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亚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信会贸易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亚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综合物业管理费、日常养护费共计人民币315156元及其滞纳金(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513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9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2号亚希大厦802号房产(产权证号:XXX号),由于目前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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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3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