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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二纬路以北108国道以西。法定代表人:雷万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卢来印,经理。上诉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德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18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韩城热力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且双方未就纠纷约定明确具体的法院管辖,加之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韩城热力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利德衡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合同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韩城热力公司住所地或利德衡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而利德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其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此外,关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此为实体问题,且与管辖权异议案件无关,故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