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静与王剑、李文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剑,薛静,李文春,李胜春,李轩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剑,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原住邳州市。现住邳州。委托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静,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尚传永,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春,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胜春,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轩轩,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再审申请人王剑因与被申请人薛静、李文春、李胜春、李轩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邳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李文春与王剑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5日,李文春向原债权人秦明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如逾期,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出具借据。李胜春、李轩轩在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3月,秦明将该笔2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薛静,并告知李文春。该笔借款经薛静多次索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归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 宁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