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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中奎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447号原告:张中奎。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福民街高丽村13号楼3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权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奎与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奎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奎撤回对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张中奎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