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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青与马树欣、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青,马树欣,郝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4民初4号原告:李晓青,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职工,人,住柏乡县,被告:马树欣,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被告:郝慧,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系马树欣之妻,原告李晓青与被告马树欣、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树欣、郝慧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青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二人经营一加工厂,因需周转资金,于2016年6月26日借原告现金42000元。后经多此催要,二被告一直不还,故起诉。原告李晓青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马树欣、郝慧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马树欣、郝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被告马树欣因从原告李晓青处借款42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树欣、郝慧至今未偿还。另外,二被告马树欣、郝慧于2000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树欣向原告李晓青借款4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二被告马树欣、郝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郝慧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故被告郝慧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利息,被告马树欣应于原告李晓青主张权利时及时还款,时至今日二被告马树欣、郝慧未能还款,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自本案受理之日开始支付逾期利息。因二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树欣、郝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晓青借款4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马树欣、郝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利娟审 判 员  史素云人民陪审员  尚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