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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亮与何显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亮,何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万亮,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8日,住原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何显云,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受理万亮申请执行何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万亮与被执行人何显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万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万亮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