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杨金鑫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杨金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51号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地安徽省滁州市。经营者:刘金武,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杨金鑫,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址不详。原告滁州市南谯区金武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杨金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丽& # xB;人民陪审员 张 朝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