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保根与江西中兴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根,江西中兴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6号原告:徐保根,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潘官火,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兴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69518Y。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如、黄婉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保根诉被告江西中兴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劣文韬人民陪审员 钟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