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芳,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98号金凤凰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8806985U。法定代表人:罗远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芳,女,1971年3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新华路126号2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701000142187。负责人:杜鑫忠。上诉人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芳,原审被告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熊元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祺 搜索“”